赵尚志纪念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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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尚志纪念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藏品征集工作,丰富馆藏文物的数量和种类,建立体系完备、特色鲜明的藏品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赵尚志纪念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根据本馆自身的性质、任务、藏品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藏品征集业务活动。
第四条 藏品征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物管理规定。纪念馆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纪念馆职业道德。
第二章 藏品征集机构
第五条 藏品征集工作由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并成立藏品征集工作小组,由纪念馆馆长、副馆长及藏品保管部、办公室财务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藏品保管部负责拟定本馆藏品征集工作规划,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审定藏品征集年度计划, 经班子会议讨论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拟征集藏品的鉴定评估专家,从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库遴选,鉴定评估需出具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告。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藏品征集范围
第八条 根据本馆性质、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凡能反映长城文化、河西地域文化,具有收藏保存价值、适合陈列展览需要或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文物、标本等均在征集之列。从现有藏品结构和规模实际出发,重点征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
一、反映东北抗日联军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类文物。
二、反映辽西地区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三、比较珍贵的近现代革命文物。
四、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四章 藏品征集方式
第九条 藏品征集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征集藏品。
一、捐赠。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并颁发收藏证书或奖金。捐赠文物一经陈列,在展品上永久具名。
二、购买。藏品合法拥有者(或单位)自愿有偿转让且符合本馆征集需要的藏品,经鉴定评估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进行购买。
三、调拨。按国有资产管理和文物调拨程序调拨有关单位藏品。
四、接收涉案藏品。接收公安、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移交的藏品。
第五章 藏品征集流程
第十条 纪念馆征集小组负责征集和接收捐赠,制定专人负责征集捐赠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所有拟征集文物进行真伪鉴定和评估。遇重要价值或数量较多文物时,聘请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并对拟征集文物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由藏品保管部门负责确定征集品的门类和数量,收集捐赠材料,以备报请征集、捐赠。
第十二条 由藏品征集小组具体负责征集、捐赠藏品项目确认接受数量 。
第十三条 根据拟征集文物的来源确定文物征集的方式,分为购买、接受捐赠等。
第十四条 通过征集入馆的藏品,经手人要做好科学记录,搜集原始资料。
第六章 藏品征集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馆将通过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藏品征集动态,以及管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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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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