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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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赵尚志纪念馆的业务建设,提高学术水平,特设“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和学术的咨询、参谋、审议机构,在纪念馆的管理运营、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发挥相应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一条 向班子会建议长期业务规划和年度业务计划。
第二条 审议文物征集部门的征集方案和征集办法。
第三条 审议各类展览项目,对展览主题、展览内容设计以及形式设计方案进行学术讨论,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四条 制定长期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议定本馆各项科研课题,对重点课题进行指导。
第五条 评审本馆的各项科研成果,对本馆承担的科研课题进行指导。审议本馆年度科技奖励项目。
第六条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馆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会、业务讲座、学术研讨会。
第七条 审议本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人才配置和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指导出版本馆学术刊物。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本馆领导和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馆长担任。学术委员会设委员 3 名,由分管领导担任。其余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提名,经馆务会研究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应定期举行会议。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致力于赵尚志纪念馆的业务和学术建设,指导有关业务机构的工作,并积极提出促进纪念馆业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学术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十六条 努力完成馆内安排的有关业务活动,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主持,出席人数须在全体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班子会审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加强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组织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学术委员会性质
赵尚志纪念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本馆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在馆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馆长办公会议在具有正研职称的专业人员中推荐产生。推荐过程中须广泛征求意见,经充分协商后确定。
二、学术委员会组织
1.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馆有关规定;
2.学术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1名。
三、学术委员会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工作方针:遵循国家文物纪念馆方针政策,遵守学会章程,发扬求实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学会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为学会科研规划发展、重要学术决策和重大学术活动服务,为繁荣和发展纪念馆科研服务。工作任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全馆各项科研计划和学术活动,推动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决策意见;审议本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及资金资助金额,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等事项;审定对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及国际合作课题的申报工作,对本馆承担的各项科研课题进行督导。按照评聘结合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馆内科班成果,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研成果;审议制定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术管理工作;审议学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受理学术争议、学术不端及其他学术事宜,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讨论与学术管理相关的事项,向馆长、馆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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